給付清潔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4005號
TPEV,112,北簡,4005,2023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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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正雄泰安醫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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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