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0號
原 告 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立全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佑洋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肆萬零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