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0626號
TPEV,112,北簡,10626,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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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26號
原 告 許芷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信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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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