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0209號
TPEV,112,北簡,10209,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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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09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素霞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4,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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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