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3385號
TPEV,112,北小,3385,202309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3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詹卉君
被 告 郭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79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1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