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3085號
TPEV,112,北小,3085,202309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黃祐文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見本院卷 第67頁),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間,因受被告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詐騙,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9,985元至詐騙集團指 定帳戶,被告擔任把風工作,致原告受有29,985元之損害, 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 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被告林家慶(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湯米」)自 110年11月間某日時起至111年1月9日為警查獲止,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顏茂吉(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 寬寬」)、張暐豪(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Me」)、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DK」、「Pp」、 「河北」、「阿輝」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 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林家慶、顏茂 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之洗錢等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以如附 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人施用詐術 ,致其等陷於錯誤,先後將款項匯入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 之銀行帳戶內,由顏茂吉持金融卡提領被害人許光芫被詐款



項,由林家慶顏茂吉提領款項地點附近把風,再由顏茂吉 將提領款項交由林家慶,輾轉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 朋分上繳至領導階層,另原告等被害人被詐款項,則由張暐 豪經由本案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告知各該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放 置地點及須使用之金融卡、密碼後,持各該銀行帳戶金融卡 提領款項,並由林家慶張暐豪提領款項地點附近把風,再 由張暐豪將提領款項交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輾轉繳 回本案詐欺集團核心,而以上述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 開犯罪所得之去向,藉以逃避刑事追訴,林家慶因而可獲得 日薪2,000元作為報酬,嗣因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人發覺受 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張暐豪於提領詐欺贓款時, 與在旁把風之林家慶當場遭到逮捕等情,業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196號、第460號、第71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 決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34頁),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參與詐 騙集團,擔任把風工作,致原告受有29,985元之損害,已詳 如前述,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 諸上開規定,被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 部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29,985元。是原告依上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9,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即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9,985 元,及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許光芫 詐欺集團佯稱為良興購物平臺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18日下午4時10分許致電許光芫,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分期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許光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18日下午6時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8日下午6時4分許 46,943元 110年12月18日下午6時19分許 29,985元 2 彭慧雯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拍賣網站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45分許致電彭慧雯,稱因內部疏失而加入團購名單,須操作ATM解除,致彭慧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2分許 44,987元 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12分許 29,987元 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18分許 29,985元 3 黃靖文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網路賣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6時22分許致電黃靖文,稱因內部疏失而升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靖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36分許 90,92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7日下午9時44分許 59,659元 4 黃祐文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網路賣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7時42分許致電黃祐文,稱因致個資外洩,須操作ATM解除訂單,致黃祐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8日上午12時54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謝叔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臺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5時30分許致電謝叔吟,稱因個資外洩導致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謝叔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7時33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7時48分許 49,988元 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24分許 20,841元 6 許智翔 詐欺集團佯稱為陶板屋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7時3分許致電許智翔,稱因個資外洩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許智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4分許 17,097元 7 黃家慶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6時40分許致電黃家慶,稱因系統操作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黃家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8時9分許 9,998元 8 陳香秀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許致電陳香秀,稱因個資外洩,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香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56分許 4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58分許 49,996元 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許 49,988元 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12分許 49,996元 110年12月31日上午12時15分許 49,986元 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5分許 4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楊喬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9時7分許致電楊喬安,稱先前購買之物品需先行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致楊喬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2分許 48,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5分許 28,987元 110年12月30日下午10時17分許 10,987元 10 紀佑霖 詐欺集團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9日下午2時50分許致電紀佑霖,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須操作網路銀行,致紀佑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9日下午6時19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劉祐銘 詐騙集團佯稱為網路商家CACO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6日下午6時30分許致電劉祐銘,稱因先前內部疏失將劉祐銘設定為高級會員,將額外支付費用,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劉祐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6日下午7時8分許 2,63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6日下午7時17分許 24,794元 12 吳家瑄 詐騙集團佯稱為「明洞」網路賣場及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致電吳家瑄,稱因賣場操作錯誤,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吳家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2月27日下午5時31分許 199,899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