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780號
TPEV,112,北小,2780,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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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8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協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標


被 告 劉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4,06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0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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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