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442號
TPEV,112,北小,2442,202309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雨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諶立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