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2年度,4044號
TPEV,112,北司補,4044,202309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4044號
聲 請 人 曾進財

曾思嘉
曾璽翰
曾韻年
曾冠赫

法定代理人 曾伊甄
聲 請 人 林玉英
曾進來
李蒨悅
李倩儀
曾美秀
曾雅萱
曾宇安
曾怡瑄
曾進萬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古淑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少甫等間聲請給付款項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