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137號
TCEV,112,中補,3137,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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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37號
原 告 林振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世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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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