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22號
原 告 富甲干城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晁偉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芬英發支
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3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