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皓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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