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093號
TCEV,112,中補,3093,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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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9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張莉貞
一、原告與被告宋志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8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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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