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090號
TCEV,112,中補,3090,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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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90號
原 告 S1智匯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温庭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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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