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075號
TCEV,112,中補,3075,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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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75號
原 告 和欣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克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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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