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田浚勝即鑫九億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
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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