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91號
原 告 楊麗琪
訴訟代理人 趙法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玲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