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33號
原 告 蔡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瀚強、鐘晨僑、廖白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