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翠堤社區管理委員會、陳由新、魏家沐、薛維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