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909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洪海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