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894號
TCEV,112,中補,2894,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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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94號
原 告 陳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淳義、張志堅蔡承龍江旻恩、林正、謝
峻弘、陳永承陳榮程張洧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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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