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張全發支付命令(本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