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83號
原 告 李國聖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吳冠正即合誼診所等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