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8號
原 告 陳聰榮
被 告 陳欽泉
楊依霖
楊育承
楊秀梅
楊秀雲
陳世欣
江詠心
王槿慈
傅冠鈞
楊秀春
楊淑如
楊陳阿香
楊光照
楊光俊
楊靜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63-15地號、263-2
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臺中市○○地○○○○000○00○00○里○
○○○00000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900,643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
塗銷」,是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揭法
條規定,應以系爭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900,643元定之
,且系爭不動產現值為2,042,311元【計算式:(30900元×317.0
8平方公尺×6/384)+(30900元×60.39平方公尺×1)(30900元×4
7.99平方公尺×6/38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未少於
系爭扺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額即900,643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9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90元外,尚應補繳6,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