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379號
TCEV,112,中簡,237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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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
原 告 劉萬邦
被 告 鐘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 年度附民字
第306 號),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個別犯 意聯絡,由被告負責收取金融帳戶供其他成員詐騙匯款、洗 錢使用,被告於民國110 年11月初某日,向不知情之友人即 訴外人張心薷以其工作所需為由借用帳戶1個月,張心薷遂 在臺中市大安區海墘路某路口,將其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渣打銀行帳戶)存摺 、提款卡、印章、密碼交予被告,被告再將該帳戶資料交予 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8 日前某日在社群網站IG上張貼投資廣告,原告於110年11月8 日瀏覽IG時看到前開廣告,即加入對方的LINE與之聯繫,對 方請原告下載「保时國際」APP並註冊及儲值款項,致原告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1月8日11時5分許,將新臺幣( 下同)37萬元匯入訴外人林欣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後,該集團成員旋於同日13時40分許,將 連同原告款項在內之117萬轉入被告所收取交付該集團使用 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內,致使原告受有37萬元之損害。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元。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6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刑事卷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刑事電子卷證資料核閱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 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 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 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 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負責收 取金融帳戶交與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匯款、洗錢使用 ,而以其工作需要為由向不知情之張心薷借用系爭渣打銀行 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原告施行詐術,致原 告陷於錯誤後,而將37萬元之款項先匯入林欣璇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內,隨後該集團成員於同日再將上開款項在內之117 萬元,轉入張心薷之系爭渣打銀行帳戶,致使原告因此受有 37萬元之損害,是被告與該詐欺集團等成員所為上開行為, 自屬故意共同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 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 害,洵非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 害37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 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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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