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06號
TCEV,112,中簡,206,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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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曜聰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應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282元,應
徵第2 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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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