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惠
訴訟代理人 龔錦堂
被 告 萬秀芳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契約審閱權及定型化條款效力部分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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