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姜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瑛(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樹孝段 82 3,177.18 50000分之154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及建物 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1 9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0號 鋼筋混 凝土造 12層 地下層:1527.27 停車場 50000分之276 2 167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3樓 鋼筋混 凝土造 12層 3層:50.89 陽台:5.64 住家用 全部 編號2之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383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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