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545號
TCEV,112,中小,3545,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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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45號
原 告 黃珮雯

被 告 黃閔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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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