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396號
TCEV,112,中小,3396,202309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吳駿烽即吳輝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