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373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詠歆 被 告 劉良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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