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309號
TCEV,112,中小,3309,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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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3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李米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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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