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293號
TCEV,112,中小,3293,202309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29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李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於 民國112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9月26日宣判,惟 原告於112年9月20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