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930號
TCEV,112,中小,293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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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9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岡霖
被 告 蕭至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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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