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原 告 柏悅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子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玲
徐建國
被 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主張契約終止乙節,於10日內提出證據或提出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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