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醫簡字第6號
原 告 洪瑞卿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王銘柏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怡龍
被 告 王姿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