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650號
反訴原告 鐘德龍
訴訟代理人 賴麗羽律師
反訴被告 胡芳瑋
胡德政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馬偉桓律師
曾睦勛律師
張淳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訴訟標的相同, 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 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 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二、經查,本訴原告提起本訴所主張之權利,係本於其對附表編 號1所示房屋及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之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反訴原告則先位聲明第㈠項:「確認反訴被告間就附 表編號1、2所示房屋,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房地交換 之債權行為,及於109年1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為無效」;第㈡項:「反訴被告胡芳偉應將附表編號1 所示房屋,所為之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反訴被告胡德政所有」;備位聲明:「反訴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查反訴原告係先位主張反訴被 告間之交換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屬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 效,並主張其與反訴被告胡德政間為借名登記之關係,得類 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關係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返還附表編 號1所示房屋,倘先位主張無理由,則備位主張反訴被告知 悉反訴原告始為附表編號1所示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仍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交換房屋,致生損害於反訴原告對附表 編號1所示房屋之使用、收益權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反訴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本訴與反訴所主張之權利 ,並不相同,訴訟標的自非同一,應分別徵收裁判費。三、反訴原告上揭先備位聲明相互間核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
關係,應以價額較高者為訴訟標的價額。查反訴原告先位聲 明應以起訴時之房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附表編號1 所示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99,500元,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稽,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但書規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即10 0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編號 坐落基地地號 建號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2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