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93號
原 告 張芳如
訴訟代理人 蕭佩琪
羅芃茜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重州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43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5號)
,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汽車拖吊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
同)241,80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得免徵第一審裁判費
之範圍,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
額為24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