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原 告 林春美 林美音 林于琴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被 告 林哲南 林咏吟 林博堂 林昭香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告 林敏生 陳惠絹 林于莉 林宏盈 廖紀富美 曾簡淑貞 曾建興 曾雅玲 曾雅麗 曾明媛 曾明莉 曾富吉 曾森吉 曾茂吉 廖曾菊惠 曾菊榮 曾素榮 王木 王良維 王安平 王水源 王秀琴 王秀麗 王秀嬌 林森杰 林森亮 魏阿茶 林居德 林淑卿 林妙姿 林森茂 林金霞 黃林金蘭 林綉紅 楊彩娥 李建和 李建銘 李明吉 李珠娥 廖孟津 李錫卿 李素禎 游景祥 游玉芳 李游玉眞 游玉珠 游玉宸 游玉霞 游琍安 游瑜欣 游素華 紀俊良(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豪(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 紀夙娟(即紀清潭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紀俊良、紀俊豪、紀夙娟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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