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誠忠
林庭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政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