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2年度,87號
TCEM,112,中秩,87,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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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吳建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8月1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26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鴻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西瓜刀貮把、彈簧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8月13日凌晨3時9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即西瓜刀2把、彈簧 刀(移送書誤載為摺疊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㈢扣案之西瓜刀2把、彈簧刀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 時陳稱其攜帶彈簧刀1把、西瓜刀2把是要拿回家放及切水果 用云云,然被移送人為毒品管制人口,其於深夜時段,因駕 駛汽車違規為警攔查時,除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部 分移送機關另案調查)外,查獲員警於目視可及之範圍內發 現被移送人駕之汽車上有攜帶彈簧刀1把、西瓜刀2把等情, 顯與常理有違,是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攜帶彈簧刀1把、 西瓜刀2把顯無正當理由;又扣案之彈簧刀1把、西瓜刀2把 扚為金屬製品,該彈簧刀質地堅硬,刀尖銳利,另西瓜刀其 刀刃長而鋒利,如均持以朝人揮砍,顯有傷害人之身體或生 命之虞,並生危害於社會秩序,自具有殺傷力甚明。是被移 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彈簧刀1把、西瓜刀2把,核其所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本法行為之動 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所生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又扣案之彈簧刀1把、西瓜刀2把,均 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 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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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