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陳長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