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2年度,227號
LTEV,112,羅小,227,2023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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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陳祉霖

被 告 莊繹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2
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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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