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2年度,147號
CPEV,112,竹東簡,147,202309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陳慧真

被 告 戴瑞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 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