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徐亷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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