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汽車所有權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552號
CPEV,112,竹北簡,552,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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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2號
原 告 白宏盛
訴訟代理人 管昱律師(法扶)
被 告 李家宏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又其係現役軍人,其服役單位即現居所地則係在臺北市關渡 區,有其戶籍謄本、所屬軍事單位證明及駕駛執照在卷可稽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5 條等規定,自應分別 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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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