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2年度,137號
CPEV,112,竹北簡,137,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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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周廷部
周廷輝

周廷珍

周廷琴

范碧華
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被 告 彭貴麟彭喜鈞即彭喜均之繼承人)


被 告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明源彭喜鈞即彭喜均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賀久亞
被 告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珍彭喜鈞即彭喜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地上權登記事項欄標的登記次序記載「0001、0002、0003、0004、0005」,應更正為「0001、0002、0003、0005、0006」,當事人欄被告彭明源部分之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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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