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秩字,112年度,26號
CPEM,112,竹北秩,26,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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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竹北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彭裕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18日以竹縣埔警偵秩字第112360183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裕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裕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29日上午11時57分許。 ㈡地點:新竹縣○○鎮○○路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彭裕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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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