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864號
CCEV,112,潮補,864,202309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豐姈姈
訴訟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周陳曉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0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