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2年度,580號
CCEV,112,潮簡,580,202309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580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被 告 吳牧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第2項、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 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 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之案件。另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 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 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 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 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是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 普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又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 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 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 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68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9 9年度抗字第183號、101年度智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明知「土耳其Dalan頂級橄欖 全效緊緻撫紋油、頂級橄欖油滋養皂、頂級橄欖液態皂」相 關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係原告所有,未經同意或授權許可 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與不詳之人共同以露天拍賣網 站暱稱「lisuzhi」之帳號,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前之某時 ,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即於其所開



設之露天拍賣賣場(原告附民起訴狀誤繕為臉書社群網站) ,以上開帳號刊登「土耳其Dalan頂級橄欖全效緊緻撫紋油 、頂級橄欖油滋養皂、頂級橄欖液態皂」攝影著作15張,作 為被告販售商品之用,若遭盜用圖片以每張新臺幣(下同) 3萬元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45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是原告之請求 權基礎既以著作權法第88條為主張,且遍觀全卷,查無兩造 有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 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1/1頁


參考資料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